托运人持本单托运货物,愿意遵守双方商定的以下协议,如有异议或需补充修改以下条款,双方另托字定协议。 1、包装要求:货物包装应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标准。 2、交接验收:托运人应对其托运货物的名称、数量和价值的真实性负责,在货物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办理交接验手续,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,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,并在运单上注明。 3、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方进行代理保险运输。如同批货物价值不同,应实行分类保险,如托运人不保险或自行投保,货物受损坏,承运方只接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份运费的五倍进行赔偿。 4、索赔期限:托运人在货物到达40天内提出申请,并出示货运单、保险单,否则视放弃处理。 5、除外责任: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价货物的损失,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责任。①战争或军事行动;②核事件核爆炸③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,以及由于包装不善;④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;⑤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。 6、违法责任:托运人不得假报品名,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,不准夹带危险品,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邮托运人承担。 7、扣留和罚款:运输途中如遇政府检查部门对货物有异议,货物被扣留,罚款或没收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,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经济损失。 8、此合同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生效,本合同未加盖承运方公章无效。 |